河南,郑州。司机王某半夜经常能听到养老院里传出老人的喊叫声,发现是护工郑某每天凌晨4点准时叫醒老人们,给师某灌尿喝,还问师某咸不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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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机王某半夜回家路过养老院时,总能听到里面传出阵阵的老人叫喊声,出于好奇他留心观察了几天。
发现该院经常是凌晨4点左右灯会准时亮起来,紧接着就是老人的一阵阵的求救声,辱骂声,王某实在看不下去,决定一探究竟,看看里面到底发生着什么。
事发当日,只见护工郑某走进房间,径直朝老人的床铺方向走去,老人的双手和身体被捆绑在床上,郑某将老人师某解绑后,开始大声地催促他起床。
紧接着就听到老人师某的哀求声,说让他再睡一会儿,他还想再睡,起来太早了。
郑某并没有理会老人师某的诉求,嘴里一边说着难听的话,一边催促老人起床,同时将手伸向师某,很快传来老人师某的求救声,老人师某让郑某不要使劲,他很疼。
老人师某的哀求并没有得到郑某的手下留情,郑某嘴里继续念念碎,紧接着师某被带出房间,一直坐到天亮都没有人去管他。
事发第二天,郑某又来到师某的房间先是给师某解绑,大声呵斥老人师某,师某腿脚不便,行动不免迟缓,郑某十分不悦,直接朝老人的屁股上来了一个大大的巴掌。
老人的下面绑着一个塑料袋,是用来接尿的,可能感觉不舒服,老人伸手挠了一下,这一动作惹郑某一顿巴掌,郑某在师某的屁股上一顿乱掌,掌声巨响。
事发第三天,郑某空手来到师某房间,此时的郑某并没有像往日一样催促着师某起床,而是问老人渴不渴,要不要喝点水,想不想喝。
听到这,原以为是郑某的良心发现,不会出现头两次的场景,这一善举的背后接下来的举动让人看了毛骨悚然,只见郑某从床边拿起一个黄色的塑料袋,朝老人师某嘴里灌,还笑着问:好不好喝,咸不咸。
师某哭喊着说,太咸了。郑某假装听不清继续道,好喝?好喝再喝点。原来是郑某将老人师某的尿强行灌于他嘴里让其喝下去。
1、郑某对老人师某实施的各种行为属于虐待罪无疑,法律对老人、小孩、残疾人这类弱势群体保护作出了虐待罪的规定。
虐待老人达到轻伤害标准以上的,可依据法律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,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致人重伤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如果受虐待老人所受伤害达到轻伤害以上,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,可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。如果未达到轻伤害以上程度,可直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。
《刑法》第13条规定,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定犯罪。但对可以对其治安管理处罚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3条规定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此事曝出后,郑某连夜逃跑,最终被抓。
当问及郑某为何如此对待老人以及该院是否对他的行为有过约束时,郑某的回答值得深思。
据郑某交代,整个院落夜班只有他一人,照顾不过来,要凌晨4点叫醒老人们,每天12个小时工资待遇又低,长此以往心里就产生了怨气,将这些怨气发泄在了老人身上。
2、郑某之所以能在该院就业,完全是该院贪图小利,急功近利的缘故,从外面找一些完全不懂得如何照顾老人的人,该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该院没有按照劳动法条例来实行,让从业者超负荷,导致欺负老人的事情时有发生。
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。
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。
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的条件下,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。
劳动者对安排的工作强度不满的,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。
在这个事情上,不论是郑某还是该院,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。
对于这件事,您有什么看法呢?